回购政策落地 稳定股价又有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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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赞赏了该文章 33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1月12日 12:21:29

1月11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尽快推动上海科创板试点落地,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改革。同时,证监会将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优化再融资制度,深化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同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分析认为随着回购政策正式落地,大批上市公司将推出回购方案稳定股价。

  证监会副主席:尽快推动科创板试点落地深化创业板改革

  1月11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尽快推动上海科创板试点落地,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改革。

  阎庆民说,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第一,提供中小企业创新的初始资本;第二,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第三,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阎庆民提到了一项数据:2017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覆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自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问世至2018年5月,中小板公司有709家高新技术企业,比例高达78%,而中小板企业中有私募创投背景的企业占比达70%。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上市企业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为我国高科技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协会备案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并购基金共完成投资项目1627件,投资总额超过3048亿元,主要投向的行业包括计算机运用、医疗器械与服务、半导体等。

  阎庆民认为,2019年随着上交所科创板的推出,私募股权基金将成为连接早期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当前中国证监会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尽快推动上海科创板试点落地,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改革;同时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优化再融资制度,深化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回购细则严防“忽悠式回购”

  1月11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相关公告格式》。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深交所经分析论证,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减持。《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限制,对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进展披露、减持数量等作出严格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和限制,在充分考虑市场意见后,《回购细则》将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条款。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回购细则》已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资金状况,合理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有意见认为,回购方案提议人的界定不清晰,可能导致个别股东炒作上市公司股价、增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本。《回购细则》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将提议人明确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防范“忽悠式”提议误导投资者。

  四是关于回购B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有意见认为,“爬行”回购条款限制过于严格,B股可不适用“爬行”回购条款。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购节奏和数量,避免影响二级市场正常秩序,《回购细则》设置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的“爬行”回购要求,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回购股份均应执行“爬行”条款。考虑到B股成交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客观情况,增加“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提高制度灵活性。

  上交所的版本显示,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作了一些改变。此前,市场比较担忧,在护盘式回购情况下,已回购股份的出售是不是会给操纵股价不当套利提供空间?从正式版本看,这部分的规则进一步从严,新增或修改规定包括:减持所得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减持前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任意90日减持不得超过1%等。且对“矛盾式”回购进一步加强了信披要求。重点还有新老规则衔接:对于存量回购里还没有明确回购用途的,要在3个月里明确具体回购用途。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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