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十二)检查~实施阶段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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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8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22日 16: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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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了案分析,送达了稽查通知,下一步就进入检查的实施阶段了,这也是整个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包括有利于纳税人的证据和不利于纳税人的证据。当然了,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首先应当与案件有关联关系,即与案件有因果关系,没有关联关系的证据即使取得也没有任何意义;


其次,收集的证据应该是充分的和真实的。 


所谓充分是指所收集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明显优势原则;


所谓真实是指收集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伪造和变造的。比如,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在检查过程中,还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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