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降,对企业的销售、采购业务会产生什么影响?(附最新增值税适用税率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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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赞赏了该文章 3,48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3月20日 18: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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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增值税税率从16%和10%分别降至13%和9%的政策,并详细分析了该政策对企业销售、采购及发票管理的影响,包括已签合同开票时间、税率调整下的合同价格谈判、发票处理及新税率适用情况等问题,旨在指导企业如何在政策变化中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利益。

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总理指出2019年4月1日,现行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分别降到13%和9%。此政策调整对于企业的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和发票均会产生一定影响。基于企业从政策变化中切实获益的角度,我们作了以下观察解读和问题答疑:


【观察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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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疑】


为便于理解和实务操作,现总结了以下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处理。


一 、销售类


1、现已签订的销售合同,能否推迟到4月1日之后按新税率13%开票,从而节约3%的税款?


答: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合同约定的收款及开票时间)来判断,若合同约定的开票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不能故意推迟到4月1日之后开票,否则将会产生逾期开票和缴税风险。

 

2、4月1日之前商谈的销售业务(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能否推迟到4月1日之后再签订合同并按新税率13%开票?


答:鼓励,企业可节税3%同时增收3%。

但客户可能会提出异议,若4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则要求按13%税率重新确定合同总价款(压价)。

 

3、4月1日之前商定的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4月1日之后才正式签约并付款,客户方要求降低合同总价款(即按13%税率重新调整合同含税价),客户此要求是否合理?


答:从税务角度是合理的。是否降价取决于双方谈判结果。

 

4、4月1日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在4月1日以后才履行完毕。客户要求,4月1日之后收款部分提前在3月按16%开票,我们能否同意?


答:不同意。因为这部分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日之后,故应按新政13%税率开票。

 

5、4月1日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在4月1日之后才履行完毕。客户要求4月1日之后收款部分重新按13%税率调整价格,能否同意?


答:不同意。针对增值税政策调整,应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政策调整前已签订合同,不调减合同总价。与客户解释话术如下:

l  国家政策调整不能事先预见,客户和企业均属于增值税链条中的其中一环,对于政策调整前已签订合同,建议双方均不进行价格调整,避免双方修订合同导致商务低效

l  降税是国家普惠政策,客户虽然进项减少,但客户对外销售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同样也享受到了税率降低的优惠

l  企业销售税率降低,同样取得的进项也相应降低,企业并没有得到合同额3%的优惠

l  国家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并非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形成的利益或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为宜

 

二、 采购类


1、4月1日之前已签订并付款的采购项目,能否在4月1日之后按新税率13%开发票?


答:不同意。应在4月1日之前按现税率16%开票,否则企业可抵扣税款减少,采购成本增加。

 

2、4月1日之前商谈的采购业务(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能否推迟到4月1日之后再签订合同并按新税率13%开票?


答:不同意(企业将增加采购成本3%)。

若供应商坚持在4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并开票,那么企业可合理要求对方按13%税率重新确定合同总价款。

 

3、4月1日之前商定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基于现16%税率的含税价),4月1日之后才正式签约并付款开票,是否应当要求重新确定合同总价?


答:是的。应当依据新政策与供应商协商合理降低合同总价款(即按13%税率重新调整合同含税价)。

 

三、发票类


1、公司哪些业务的开票税率在4月1日之后会发生变化?


答:销售自产软件、第三方软硬件及其他货物开票税率将变为13%,云租赁及其他软件服务的开票税率仍为6%不变。(后附2019年调整后增值税税率表)

 

2、取得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16%的专用发票,4月1日之后冲红重开的税率是16%还是13%?对进项抵扣有无影响?


答:正常来说,按16%冲红、按16%重开。进项抵扣无影响。

 

3、3月3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是否要在3月31日之前全部认证,否则在4月1日之后将无法认证抵扣?


答:不是的。只要是2017年7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从开票之日起360天之内都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4、4月1日之前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按16%税率),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税率是16%还是13%?


答: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税率为16%。

 

 

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2019年4月1日后)


序号

税目

增值税税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9%

2

水路运输服务

9%

3

航空运输服务

9%

4

管道运输服务

9%

5

邮政普遍服务

9%

6

邮政特殊服务

9%

7

其他邮政服务

9%

8

基础电信服务

9%

9

增值电信服务

6%

10

工程服务

9%

11

安装服务

9%

12

修缮服务

9%

13

装饰服务

9%

14

其他建筑服务

9%

15

贷款服务

6%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17

保险服务

6%

18

金融商品转让

6%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20

信息技术服务

6%

21

文化创意服务

6%

22

物流辅助服务

6%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25

鉴证咨询服务

6%

26

广播影视服务

6%

27

商务辅助服务

6%

28

其他现代服务

6%

29

文化体育服务

6%

30

教育医疗服务

6%

31

旅游娱乐服务

6%

32

餐饮住宿服务

6%

33

居民日常服务

6%

34

其他生活服务

6%

35

销售无形资产

6%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37

销售不动产

9%

38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39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4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41

航天运输服务

0%

42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4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4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4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46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4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4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49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5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5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5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5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3%

54

粮食、食用植物油

9%

55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9%

56

图书、报纸、杂志

9%

57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58

农产品

9%

59

音像制品

9%

60

电子出版物

9%

61

二甲醚

9%

6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9%

6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64

出口货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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