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权益法)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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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1,58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5月09日 23:42:51

什么是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将长期股权投资理解为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出现亏损、分派现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量的相应变动。

        权益法适用于对合营企业(共同控制)、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持股比例一般为20%~50%)的股权投资。

会计处理

        山飞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8000万元取得青飞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2018年1月2日青飞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 00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等。

①山飞公司2018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 000(20 000×40%)

贷:银行存款    8000

②2018年度青飞公司实现净利润为7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80(700×40%)

贷:投资收益      280

③2019年3月2日青飞公司宣告发放股利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40(60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40

2018年税务处理

        中国居民企业山飞公司对外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青飞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2018年末根据青飞公司盈利按持股比例确认了280万元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是不同的。该投资收益无需缴纳所得税,应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280万元纳税调减。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019年税务处理

        中国居民企业山飞公司对外投资中国居民企业青飞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2019年青飞公司宣告发放股利600万元,山飞公司按持股比例收到股利240万元,山飞公司2019年收到240万元股息红利符合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

        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应收股利税务处理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税法上虽确认为投资收益却规定其为免税收入,会计上是在2018年确认的投资收益。201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上不存在差异,因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杰点评

1、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的难点,部分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处理不熟悉,可能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错误情况。

2、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每年均需大额纳税调整,容易在税务机关形成预警。

3、企业所得税中对会计实务水平要求很高,这也是企业所得税业务的难度所在。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MJ谈税(前税务局骨干、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一个热衷于当马拉松兔子、跑步减肥的马拉松大咖,懂财税的律师,懂法律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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