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不该举行的听证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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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18日 15: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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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作出1000元行政处罚时,错误的告知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执法中存在的错误。告知申请人按《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处罚金额在1000元的企业,没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企业认为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既然告知有听证的权利,就应该信守自己的诺言,即使告知错误,也不应该因自己的失误而失信于纳税人。


企业遂诉之法院,法院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原则。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基于对税务机关的信任而提出听证申请,无论是纳税人这种信任的保护也好,还是税务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也好,税务机关都没有不举行听证的理由。尽管法律的确没有赋予被处罚1000块钱以下企业听证的权利,但不管税务机关处于何种原因,增加纳税人权利的授益性行为,以及增加自己义务的行为都应当得到认可。因此,支持企业的诉讼请求,判决税务机关要举行听证会。


虽然是个错误的告知,但是却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因此,税务机关应当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其实在税收执法的实践中,税务机关给自己增加的义务。比如, 按《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给税收管理员设定的,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等等若干项义务,监察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罢,还有人民法院也好,都是予以认可的。也就是说,税务管理员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必须履行这些义务。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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