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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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65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5月18日 00:13:41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并购重组交易中可供选择的两种并购方案,两种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及税务成本也不尽相同下面就两种方案的区别和优劣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股权收购模式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以支付对价购买被收购方的股权,以实现对标的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方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股权收购的风险

1.股权收购存在政策风险

股权收购会导致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会因标的企业性质/经营资质/市场准入等的不同要求,可能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

2.有风险较大

①对外担保风险

被收购方可能存在因与债务人经济往来频繁、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私交好、政府施加压力等各种原因,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且通常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对外担保是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但其是否发生并不具有确定性,如果在收购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收购方将面临债务风险。

②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风险

企业有因为环保违法、逃税漏税等行为而受到主管部门追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于过去,但会因主管部门的介入、查处而使企业新增费用。相类似的,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履行违约等原因导致第三方追究侵权、违约责任,亦会因此增加债务。

③诉讼、仲裁风险

对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尚未做出最终裁决的案件,无法判断是否会带来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这一类或有债务系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但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3.整合风险

股权收购后,被收购方对外签署的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收购方需要一并认可,增加了运营风险和管理成本。

4.税费缴纳成本

①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②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股权转让的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股权收购的优势

1.手续简单

股权收购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相关法规办理被收购方的股权变更,即可实现对被收购方的有效控制、管理。

2.部分税费无须缴纳

 ①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股权收购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被收购方属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无须缴纳增值税。被收购方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②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涉及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果股权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的行为。转让股权正常情况下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个案中明确,如果转让100%股权,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③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若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二、资产收购模式

资产收购,是指以支付对价购买被收购方所持有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收购方被收购方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资产收购的风险

1.手续复杂

动产、不动产等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同时存在因资产手续不全而需要补办手续、补缴费用的可能。

2.税费成本高

①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资产转让过程中资产同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动产税率为13%,不动产为9%或5%。同时需要缴纳增值税款数额12%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虽然被收购方缴纳的增值税收购方可以抵扣,但是被收购方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无法抵扣。

②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转让土地、房屋的土地增值税负较重,具体纳税情况需要根据不动产的增值情况进行具体测算。

③契税

重组时涉及不动产转让,转让时收购方应缴纳契税,税率幅度为3%~5%,具体税率取决于当地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如果符合上述人员安置的标准,收购方接收被收购方土地房屋则可以不缴纳契税。

(二)资产收购的优势

1.法律关系清晰,无须承担或有风险。

在资产收购交易项下,收购方承担的是根据交易协议向被收购方支付价款的义务,该价款是明确具体且法律风险可控的,收购方无须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或有风险;收购方在持有资产的后续经营中,不会因被收购方与其他方的权利义务安排而造成对资产的使用障碍。

2.灵活处理溢价,增加税前可列支金额。

收购方可以将因受让资产而实际支出的成本据实入账,在后续经营中逐步摊销计入经营成本,以降低当期应缴税款。

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比较

1、税负分析

股权收购只涉及所得税和印花税,而资产并购除这两种税外,还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项其他税费。仅从税收角度需要分析,正常情况下资产收购税负较重。

2、风险分析

如果被收购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大额担保、负债情况,采用股权收购进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完成后面临标的企业存在大量或有负债的情况,致使收购方被无端卷入法律纠纷。

如果被收购方或有负债风险较小,可以考虑股权交易的形式。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MJ谈税(前税务局骨干、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一个热衷于当马拉松兔子、跑步减肥的马拉松大咖,懂财税的律师,懂法律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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