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偷税还是敲诈勒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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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11月26日 19:09:46
雷某某在武汉市某公司担任人事总监,因其负责人力资源工作,所以掌握公司员工个税的代扣代缴信息。2018年因公司经营困难,将雷某某的工资由每月10000元降到5000元。雷某某心生怨恨,辞职后,以举报公司偷税威胁公司负责人郑某,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雷某某向武汉市税务机关举报,在郑某接到税务部门的稽查通知后。雷某某再次威胁郑某,如果不给钱,就把掌握公司偷税的证据交给税务机关。无奈之下,郑某给雷某某60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认为,雷某某以掌握公司偷税为由,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相威胁向公司索要钱财,公司被迫先后7次向其转款60万元,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雷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相威胁的方法,迫使A公司向其转款6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雷某某退赔犯罪所得60万元。魏言税语观点:近期,类似雷某某以向税务机关检举偷税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案件还有不少。仅2020年9月,裁判文书公开的案件就又4起。
检举偷税本是法律所支持和鼓励的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专门的《税收违法行检举管理办法》。并且对检举案件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对检举人还有一定的奖励。但如果以检举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或以检举为名行诬陷诽谤之实,税务机关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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