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借款税收处理 个人和企业大不同原创
金蝶云社区-云社区用户tgf28366身份
云社区用户tgf28366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5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26日 19:37:50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1. 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文件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自然人。

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或其他个人不涉及增值税。

 

2. 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不涉及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 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不涉及。

接受方企业无偿取得借款,无利息支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意见 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二种意见:将借入的资金非用于生产经营,属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对应的借入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1)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股东

如果企业股东是个人,如果无偿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或者无偿借款给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其他人员

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其他人员或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其他人员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成员,注册税务师,省级稽查能手。长期专注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并有长期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大企业审计等税收工作经历。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