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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1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30日 17:50:52

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两面性

文/叶全华


自从94增值税改革建立现行增值税基本制度以来,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在具体的形式上存在多样性,但一般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从溯源来说,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账证不齐,不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不能准确计税增值税,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同时按照适当鼓励向账证齐全方向发展,就给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按照征收率简易计税的方法。同时,依据不同的行业下的税负均值,存在多档次的征收率,主要是6%。


居于同样的思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中一些改革之前购入的或者后期明确无法或难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也采用了简易计税的方法。


后来随着增值税制度的逐步完善,增值税整体税负的下降,简易计税的征收率逐步简并,除个别特殊的外,全面营改增之前,基本统一到3%。但是,营改增之后,为了搞个税负基本平移,重新采用了几档征收率,加之减征等,实际征收率出现了多档,让人不查征收率表,一时搞不清楚征收率的感觉。


  1. 采用征收率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利于市场的拓展。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在销售市场上,虽然除特定的几个项目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一般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可以抵扣,但只能按照征收率计算的票面税额抵扣(除特殊的外),由此显然对于购进方是不利的,在市场竞争中,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业务推广。二是采用征收率计税之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最终商品处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状态来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一种隐形的额外税负。当然,也应当看到,如今的征收率并不高,不同早期的征收率的设计思路。总之,对于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来看,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整体上并不见得划算,并不一定是实质性降税,更有可能存在隐性增税,由此,也就存在需要选择的选项。


2.对于销售终端销售的最终消费品是有利的。这自然是显见,不存在后续缴纳增值税,实际征收税款的比率自然越低越有利。所以,对于销售终端消费品的纳税人,如果能够降低征收率自然就是实质性降税。


这种现象同样存在于增值税免税的应用之中。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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