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业如何应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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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29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08日 17:51:05

原标题: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应用分析

叶全华 王精盛

为构建新型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生态,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国务院于8月4日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明确提出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文主要就集成电路企业如何应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并提醒注意税收风险防范。


一、留抵退税的基本类型及适用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一般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包括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封装和测试企业等。


(一)企业适用对象的条件。一是集成电路项目设备留抵退税仅适用于列明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二是先进制造业企业留抵退税仅适用于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等四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细分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是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留抵退税不受企业行业限制,只要满足其他条件即可享受。


(二)纳税信用记录的条件。集成电路项目设备留抵退税对纳税信用等级等信用记录没有具体要求。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对纳税信用的要求是一致的。首先,纳税信用等级静态要求为A级或者B级。其次,实行纳税信用记录动态管理,申请退税时需向前追溯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以及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该条件与涉嫌追究刑事责任挂钩)的,才允许办理退税。


(三)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集成电路项目设备留抵退税不需要考虑增量留抵税额问题,只要是由采购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设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产生的留抵税额即可办理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均需要增量留抵税额>0。同时需要注意适用条件的不同点:先进制造业企业只要某个月增量留抵税额>0,就可当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则需要同时符合“连续六个月(或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0”和“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才能申请退还。


集成电路企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基本情况表




基本类型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

适用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3.因购进设备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基本计算

允许退还留抵税额=设备进项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孰小者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留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及比较

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其退税计算不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优方案。

(一)集成电路项目设备留抵退税。具体方法是,购进设备时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先行按照规定抵扣,对其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按月申请退还。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留抵退税。集成电路企业符合84号公告准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采用进项构成比例,主要是据于进项税额的复杂性、兼顾税款稳健和风险可控的考虑,采用不完全退还的办法,即对增量留抵税额中体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以下简称三种抵扣凭证)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计算扣除(如客票抵扣)和核定扣除(如农产品)的进行政策排除。同时,为易于实际操作,对计算期间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三种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留抵退税。集成电路企业符合39号公告准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方法与先进制造业企业留抵退税相同。


当同时符合三种政策的情况下,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留抵退税针对性强,且以设备进项税额与留抵税额孰小者办理退税,常态效果差。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只要有增量留抵税额就可以办理退税,且不受退税60%比例限制,效果更优。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留抵退税虽然受连续六个月的周期和退税60%比例限制,退税效果相对要差,但适用范围更广,易于选择享受。因此,集成电路企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案办理留抵退税。


三、留抵退税的协调及风险防范

(一)与增值税欠税抵缴的关系,应先办理增值税欠税抵缴,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二)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关系。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才能办理留抵退税,不得同时享受。


(三)与出口退(免)税的关系。集成电路企业在同一申报期内,同时存在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可以分别享受增量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政策,但需要注意办理顺序,即先办理免抵退税,后办理退还留抵税额。如果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时,也需要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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