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销售宣传册免税么?企业无偿发放宣传册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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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87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4日 17:38:07

一个亲昨天问的一个问题,问“一个有图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购入的宣传册可否享受免税?”问题本身不大,但可以展开一说。所以今天就做个小专题来说说这个事~


    销售宣传册如果想往免税上“靠”,那法规依据只能是财税〔2018〕53 号(简称53号文。该文件今年年末到期,不过大概率继续延续)。

        53号文中相关优惠条款如下(嫌麻烦可以跳过政策往下看结论):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  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那么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宣传册属于以上哪一类呢?显然起并非文件中提及的党报党刊、课本、儿童书籍等特殊刊物。从外形上来看,最相近似的也就是“图书”了。那么出售宣传册能否按照图书批发零售来享受免税呢?我们先看下53文及相关文件中对图书的定义:



七(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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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3〕151号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由此可见,常见的宣传册既不是出版单位出版,也未取得国际标准编号,那就不属于文件中“图书”的范畴,自然也就不享受免税政策(如果是某些叫做“宣传册”的刊物已经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对应政策)。只能按照一般印刷品缴纳增值税。

       另外,这位亲问题中“出售宣传册”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企业宣传册大都是无偿赠送,“出售”的情况要么是企业没送出去过期了当废纸处理,要么是应刷厂把印好的宣传册“卖”给企业。

      当废纸处理属于销售货物行为理应缴税,但本身没多少钱,甚至都没入账......

    印刷厂将宣传册“卖”给企业在增值税上是按照“销售货物”处理还是按照提供“加工劳务”处理呢?虽说这俩税率一样都是13%,但是开票和填表还是有区别的。

        我们可以看下这个文件:




财税[2005]165号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虽然文件说的是书籍,不是我们今天说的宣传册,但是处理思路是一样的:印刷厂自己购买纸张等材料自己印宣传册,那么就是“销售货物”;如果是委托企业提供作为主要材料的纸张,印刷厂只需要出人力、机器和油墨等辅料来印制的话那就是“加工劳务”。


      刚才我们提到,企业印制宣传册的主要目的是发放,那么最后一个问题来了:企业免费发放宣传册、宣传单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么?


    这个总局虽无文件,但之前在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过网上回复,之后被各地广泛引用。问答如下:

问: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虽然感觉无奈,但是的确满足视同销售的所有要件。宣传单是购入的货物(这个货物是泛指可供出售的物品,并非代表狭义上的企业存货。所以此处不是争论焦点),的确也是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更何况进项税额也抵扣了,按照抵扣链条来看,销项自然也要缴纳才对。此业务进销项一至,抵扣完没差额没税负,似乎企业也没吃亏。


        但感觉心里还是不痛快,比如我如果把这些宣传单贴到电线杆子上,那就不视同销售了呗?或者你可以问问税务局,税局大厅里税收宣传材料也不少,纳税人随便拿,有没有视同销售呢?



        所以总局的回复归回复,实际工作中处理这类问题既不能放任也不能矫枉过正,自己结合当地情况处理就好了。更何况那么多的宣传方式非要发宣传册?网络宣传不行么?非要发宣传册的话,也可以把这个设计、印制和发放的业务都交给广告公司去做,咱们直接收一张广告费发票就好啦~(风险转移给广告公司了)


    至少咱们自己不要故意印了一大堆宣传册抵扣进项的同时销项还不交占便宜就好了~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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