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个人提供劳务/代开发票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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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27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19日 20:49:56

1、增值税:个人提供劳务征收率3%

(1)免征增值税情形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及提供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等

(2)起征点规定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政策。

 (3)是否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缴增值税×7%(5%或1%)

教育费附加:实缴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缴增值税×2%

(2)减半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个人代开劳务发票,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

(1)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86号)规定,你省邯郸市临漳县居民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以承包方式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其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长治西城区常青建筑公司对郭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需要关注:当地省市的一些特殊规定。

 【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2)代开发票时不预扣预缴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很多省市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预扣预缴”等类似字样。

 (3)支付时预扣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4)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终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税款多退少补。

 4、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所以根据合同性质判断是否缴纳印花税,不在税目税率表不缴。

财税〔2019〕13号规定,个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小陈税务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2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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