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你get到了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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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2人赞赏了该文章 3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1日 09:01:17
提到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大家并不陌生,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很多人不太清楚的是,这只是普遍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扣缴义务人不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形,根据目前的整理,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转让限售股

财税〔2009〕167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于股票交易来说,如果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就会陷入无所适从的状态,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全靠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买家做扣缴义务人是不可能的,所以对于限售股转让来说,指定交易第三方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是最为恰当的。
 

二、个人拍卖所得

国税发〔2007〕38号: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产拍卖,交易双方并不是直接交易,而是通过拍卖单位间接交易,所以指定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是征管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三、军队干部工资薪金

财税字【1996】14号: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财预[2007]402号规定:总后勤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军队系统个人所得税汇总后,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同时向财政部预算司提供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额明细情况。
 
军队干部的个人所得税,由各部队扣收,总后勤部作为扣缴义务人每年缴纳一次。这种征管模式和普通企业还是不一样的。
 

四、个人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转让股权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常规的以支付价款的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是以被投资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仔细想想,这个扣缴义务人真心委屈,理论上讲,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和被投资的企业商量,转让款也不会让被投资企业经手,此时被投资企业如何来履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我不由得替被投资企业发愁,看来要想不被查住罚款,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业务熟悉,还需要人缘好情商高,平时和股东建立良好的长期关系,让他在卖股权的时候,不要忘记把税款交给你。
 
这些文件中规定的特殊的扣缴义务人,严格来说和个人所得税法相抵触的,但前三个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的征管措施。从法律层面来说,希望个人所得税法今后能把第九条进行一下修订,增加一句“另有规定的除外”,则可以让特殊规定和法律规定协调一致。第四个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则不够合理,有强人所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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