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济南某物业公司的王会计在今年3月份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为了满足一定的所得税贡献率,人为把以前四年的累计亏损近400万元在年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0行“其他”行次一下子调平,让主表第33行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元,不退也不交企业所得税。 接下来的一笔业务更是体现出这名会计的无知和政策匮乏,看看吧: 该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元(2019-2020年度)。 借:银行存款 440万元 贷:预收账款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万元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4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 400万元 由于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按照25%计提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1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万元 我想反问这名会计: 这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真的必须要缴纳吗?你是否在做假账?有的会计做假账是为了冒险偷税而你做假账竟然造成多交了税100万元!提醒这名会计
1、首先你为了满足一定的所得税贡献率,人为把以前四年的累计亏损近400万元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为0就是不对的,会计人员应让账表真实的反映业务情况;
2、另外你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元,既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可以分两年确认收入,你应该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来自行判断:
(1)若是之前累计亏损的话,建议一次性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之前没有累计亏损的话,建议分期确认收入,便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
3、因此若是这名会计真实的体现2018年累计亏损400万元的话,2019年预收的2年房租选择一次性确认收入400万元,可以先弥补之前400万元亏损后再计提企业所得税,不至于缴纳100万元的冤枉税!
参考一
营改增36号文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纳税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所得税收入,有了选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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