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税收风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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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76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8日 20:51:45

股东投资办了个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的投资就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对此《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并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然而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现实中总有一些股东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应该如何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但股东抽逃出资不仅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按《公司法》所列举的不同抽逃出资方式,所涉及的税收风险有:


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为了给股东分红派息,企业制做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分红派息时要缴个人所得税。多缴税还是小事,因虚增利润,企业的计税依据是虚假的,对于企业计税依据虚假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魏春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2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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