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六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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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59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22日 18:5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保留10年。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包括同时享受、充分享受、不得重复享受、税额追缴、选择性税收优惠和不再享受等原则。


一、同时享受原则

同时享受是指各种税收优惠一起享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可同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如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两类企业各项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个案规定同时享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其他加速折旧优惠,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加计扣除。


二、充分享受原则

充分享受是指各种税收优惠充足享用。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文第九条规定:“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不得重复享受原则

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是指税收优惠不得再次或者叠加享受。不同纳税主体,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同一纳税主体,不能重复享受不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有四种情形:

一是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三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法定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例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本条规定中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明确:“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再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税额补缴原则

税额追缴是指企业不能享用税收优惠而享用了优惠,税务机关将企业少缴纳的税款补收回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五、选择性税收优惠原则

选择性税收优惠原则是指对税收优惠措施让企业自行选择。如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不再享受原则

不再享受原则是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改变不得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国税函〔2009〕185号文第七条规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二条规定:“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支付宝可以提出事中、事后异议项目鉴定。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3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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