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企业遇到甲供材,计税方式应该如何选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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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8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25日 12:22:00
        当建筑企业遇到甲供材,计税方式应该如何选择?首先要判断适用的甲供文件是“普通甲供”还是“特定甲供”。如果是普通甲供相对有选择的空间,如果是特定甲供只能适用简易计税,不存在选择的问题。

     普通甲供:财税2016年36号文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特定甲供:财税2017年58号文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所谓甲供材的甲供比例对计税方式的选择(临界点)被人津津乐道,不少人发明了临界点计算公式,或者列举了众多案例来佐证选择某种计税方式更合适,例如以下案例:         案例: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某一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含税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含税价580万元,其中“甲供材”含税价为128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B公司将其中含税价109万元的机电安装分包给C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128)÷(1+9%)×9%-【(580-128)÷(1+13%)×13%+109÷(1+9%)×9%】=72-(52+9)=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128-109)÷(1+3%)×3%=22.22(万元)        以上案例作者得出结论:不含税价一样的情况下,B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1.22万元增值税。再往下列举无非是增大甲供材比例,最终得到大致的临界点,甲供比例一旦超越了该临界点则建筑企业就应该选择简易计税了。        铁蛋想说,这是很多讲师自己发明的案例。       第一,这仅仅是理论数据,建筑总包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则选择的供应商完全可以是小规模的,这样含税价低一些。企业肯定会综合考虑数据利润和实际资金成本,而资金成本又会最终影响实际利润,不能单纯的比较增值税税负。
       第二,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签了合同以后才决定选择哪一种计税方式,而是投标前就定了。即便有甲供材,不论比例多大,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除非是特定甲供,否则在计税方式上基本没有选择权。此外,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或者是简易计税,甲方给的不含税价基本是不一致的,谁都会算账。
        铁蛋打破了旧世界,就得建一个新世界。在实际业务中遇到甲供材,即便乙方有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就算遇到所谓的“临界点“也未必就选择某一种计税方式就一定有利,关键要看这是什么类型的项目;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对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否有较大空间;建筑企业本身的供应商储备库中(合作对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比重、合作程度都得综合考虑。不是理论数据可以测算的,建筑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数据分析库,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同一类型不同区域的工程项目、同一类型同一区域甲供比例不同的项目,自己比较的结果,比别人给你的临界点要准确可靠的多。好比学员经常问铁蛋的一个问题:老师我准备注册一个公司,应该注册一般纳税人合适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合适?这是一个课题,不是一个问题,不是一句简单的税负比较就能得出答案。第一,你要考虑将来的客户群体和客户需求;第二,要考虑你自己的供应商系统中可以深层次合作的是一般纳税人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多;第三,要考虑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的税惠政策;第四,要考虑企业发展速度和扩展规模等等因素,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角度分析。
       人生是一场修行,没有功德圆满,没有一步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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