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领域关乎出口企业权益的七大“视同”,你认得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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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35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09日 19:56:13

说起“视同销售”,财税圈内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而在出口退税领域,有七大“视同”,却养在深闺不为……所识。这七大“视同”分别是:视同出口货物、视同自产货物、视同收汇、视同内销货物劳务、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视同生产企业和视同偷税行为。其中的前四项,出口退税圈内多数业人士耳熟能详,“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视同生产企业”就不见得人人皆知,而“视同偷税行为”知之者可谓凤毛麟角。学好用足“视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出口企业自身的权益,规避相关出口退税风险,显得非常重要。


什么是“视同”?顾名思义,视同就是把……看作与……一样。


一、视同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除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视同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三、视同收汇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四、视同内销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本来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由于发生了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形,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六、视同生产企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七、视同偷税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在现行《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在1979年的《刑法》中未规定骗取出口税罪,当时实际上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视为一种偷税行为。在1986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也没有专门针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规定。1989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国税流字[1989]第390号)第八条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有意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而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偷税行为,按《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对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胡晓明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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