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不全将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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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08月24日 10:00:01
企业在代扣代缴增值税后采用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准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资料,直接将代扣代缴增值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申报表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东方税语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4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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