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新政:利好背后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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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41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9日 20:58:28

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该函第一条是有关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新政。颁布之初大家就对 “全面”这个用词产生了疑问。笔者整理出如下几点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推行

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陆续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覆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五个行业,试点情况平稳顺利,纳税人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扩围范围由之前基本遵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将全面推行至所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自开专票具备条件

试点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

申报缴纳税款时,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外情况

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在增值税上通常是天然的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此次税总函243号仍然将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排除在自开专票的行列之外。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疑惑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知道此次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新政之后,该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郭琪燕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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