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关于投资人与个人独资企业间财产往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案例:一是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交税,答复认为需交;二是个人将资产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答复指出需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规定交税;三是个人独资企业缴税后转账给法人是否再交税,答复称分配利润后不再交税。同时,文章还通过文件分析探讨了个人与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上的关系。
今天我看到了12366的三个答复,有关投资人和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财产往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问题一: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同一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交个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8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
个人股东A将其所持有100%股权甲公司转让给自己的A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A需要交个税吗?
收到您的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继续问:
公告称的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在我的问题中不能对应,因为我的情况是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所以我认为您引用的条款不成立。那么,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个税?
答复时间:2019-12-09
答复内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问题二: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
留言时间:2020-02-28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
原浙江省地税的(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现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请问,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浙江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
答复时间:2020-03-02
答复内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问题三:个人独资企业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10
问题内容:您好!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是核定征收,在缴纳完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后,从个人独资企业账户转账到法人私人账户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10
答复内容: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晶晶亮评论】
当看完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时,“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反而糊涂了。
投资人和他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在个人所得税上,到底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我们来看一下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文件规定得很明确,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并不存在两个主体。同一个主体之间转让股权需要缴个税,于理不通。
第二个问题: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其实回复的答案没有明示,但意思也很明显,就是需要缴个税。这个答案其实没什么新意,值得一看的是提问的纳税人所列举的文件琼地税函[2010]304号。文件原文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 2010-7-16)局属各单位: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近来,部分直属地方税务局来电来函,要求对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涉税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个人投入(或转入)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不论企业记载该土地的成本是以投资人原购土地价格,还是以投资时的评估价格,企业将该土地转让或进行房地产开发后销售的,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其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以投资人原购入该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为准。原海南地税这个文件,对个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关系阐述得非常清晰。也就是说个人将土地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时,是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重庆税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是个人所得税的同一纳税人这个事实,也有清晰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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