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海航破产 学破产重整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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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03月05日 15:02:04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不是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法定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后两个程序虽然都冠以“破产”二字,但却与清算并无关系。破产重整的企业,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继续存续,通过对债务人企业实施债务、资产、业务、股权、管理等全方位的重组,找准企业出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改善公司治理机构,化解公司债务负担,让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继续存续的同时可以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对企业的挽救和重生。因此,破产重整中心不在破,而在立,也就是重整与重生。破产重整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的保护。1.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当天,债务人企业的全部债务停止计息,能降低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成本。2.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则债权人单个的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等法律行动就受到限制。3.用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处置担保财产。4.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还可以持续经营。5.为了持续经营还可以继续借钱。
二、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差异?三、破产重整对破产企业产生的影响?(一)可以受到破产保护。破产重整其实就是破产保护,破产法规定的各种保护制度均可以适用于破产企业,以确保破产企业能够维持持续经营,有效保护破产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并维护全体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二)要依法受到破产法的限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也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做出了很多限制,具体体现在:1.重整期间要停止支付历史欠款债权,不能再实施个别清偿,否则违反了同债同权、公平清偿的原则;2.重整期间未经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企业不能再处置资产,因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用来给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所以未经法院同意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企业自己是不能处置资产的;3.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配合重整工作的人员也要受到法定限制,以满足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需要。这些人员受到的限制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管理人要依法接管企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就要接管企业,当然这种接管主要是形式意义的接管,重在监管债务人的资金、财产等安全,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安全责任等仍然是要靠债务人企业自己来落实的,管理人重在监督。(四)企业原有的决策机制要受到限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原来的股东会、董事会就不能再直接作出决定,需要确保作出的决定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不违反管理人和法院的要求。(五)可以调整出资人权益,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基于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这一基本的公司法原理,一旦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说明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存在减值和损失的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老股东的权益就应该调整清零,然后调整的权益对应分配给债权人直接抵债,债权人就成了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把老股东的权益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提供资金用来给债权人还债。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几乎都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六)债务人企业要继续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虽然债务人企业被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各项决策机制受限,各项工作都要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监督,但是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讲,管理人并不是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所以企业经营责任,尤其是涉及的环保、安全、稳定等经营责任,依然要落实到债务人企业主体身上。
二、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差异?三、破产重整对破产企业产生的影响?(一)可以受到破产保护。破产重整其实就是破产保护,破产法规定的各种保护制度均可以适用于破产企业,以确保破产企业能够维持持续经营,有效保护破产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并维护全体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二)要依法受到破产法的限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也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做出了很多限制,具体体现在:1.重整期间要停止支付历史欠款债权,不能再实施个别清偿,否则违反了同债同权、公平清偿的原则;2.重整期间未经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企业不能再处置资产,因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用来给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所以未经法院同意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企业自己是不能处置资产的;3.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配合重整工作的人员也要受到法定限制,以满足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需要。这些人员受到的限制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管理人要依法接管企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就要接管企业,当然这种接管主要是形式意义的接管,重在监管债务人的资金、财产等安全,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安全责任等仍然是要靠债务人企业自己来落实的,管理人重在监督。(四)企业原有的决策机制要受到限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原来的股东会、董事会就不能再直接作出决定,需要确保作出的决定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不违反管理人和法院的要求。(五)可以调整出资人权益,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基于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这一基本的公司法原理,一旦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说明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存在减值和损失的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老股东的权益就应该调整清零,然后调整的权益对应分配给债权人直接抵债,债权人就成了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把老股东的权益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提供资金用来给债权人还债。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几乎都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六)债务人企业要继续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虽然债务人企业被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各项决策机制受限,各项工作都要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监督,但是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讲,管理人并不是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所以企业经营责任,尤其是涉及的环保、安全、稳定等经营责任,依然要落实到债务人企业主体身上。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成员,注册税务师,省级稽查能手。长期专注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并有长期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大企业审计等税收工作经历。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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