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公司减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法律责任及涉税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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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44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3月05日 16:02:04

有段时间没写专题了,那今天就写一个~

减资,顾名思义就是减少注册资本。

认缴制之后由于不再需要一次缴足注册资金也不再需要验资,有些人就会在设立或通过增资把自己公司的注册资本写的很高来彰显公司的实力。不过吹牛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多大的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就至少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公司没钱,股东还未实缴的话,就算是有限公司,股东也要承担未实际出资部分的责任。所以在了解了相关法律关系之后,一些企业决定减资以降低风险。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主想通过减资来逃避债务。

    那么减资前是否简单登报发个公告就可以了?减资工商那边办完了是不是就完事了?减资股东从企业收回投资是否要交税呢?

    我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先简单探讨下法律方面问题。

    企业减资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缩小经营规模、降低风险、补亏、偿债等等(恶意逃债这种动机不纯的就不说了)。总之就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定,目前公司法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减资并无强制性限制,只要程序合法就没有问题。
    说到程序,《公司法》要求在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大会通过建自决议之后要做以下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的具体减资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各地具体可能有些区别):

一、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携带变更材料到相关窗口进行办理;
三、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一人有限公司);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纸字样;
7、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这些材料现在也都要求申请人签字承诺皆可,可见,只要程序合规、资料齐全,办理减资并没有什么“卡脖子”的环节。
    之前有会员反映说有些要求严格的市场监管局不给有债务的企业办减资,但从上面可以看到,并没有这类规定,那么主要问题很有可能是因为存在债务的企业并未对债务做清偿或担保,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办理减资。
    另外有些企业说“我已经在报纸上公示了,也过了45天了,债务人没来找我,那这债是不是就代表他不要了或者说是不是对我减资就没有异议?工商局给我办了减资之后是不是就没问题了?”

    今天要说的减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的法律问题主要就是减资过程中对债务的处理。
    首先,减资并不代表着债务的消亡。例如注册资本1亿的公司外债欠了5000万,如果没有清偿,就算他减资到1000万之后仍然有5000万的债务。区别在于原注册资本1亿,理论上其资本金是可以覆盖其负债的,也就是“有钱,还的起”。当然实际能不能还的起还得看它的净资产情况及是否注册资金已经注资到位。而1000万的注册资本意味着公司的“本钱”就只有1000万,欠了5000万的外债,除非这个公司很能赚,本钱翻了五番,不然债主很有可能就要不回来这5000万了。
    认缴制下产生了更多的注册资本虚高的公司,所以如果仅看交易对手注册资本而不看其实际资产负债情况的话风险是很大的。
    那么作为债务方能不能恶意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呢?比如我先成立一个公司,注册资本1亿,实际注资只缴了1万,然后去竞标一个5000万的业务,中标收到预付款后再把注册资本减至1万,这样我就100%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就算我这笔业务做赔了,还不上人家的预付款,作为“有限公司”我也只需要赔1万就可以了,跟我个人资产没关系?

    这个显然只是想想。
    因为在减资时需要清理债务,需要通知债权人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显然不能同意,会要求你马上清偿债务或者做出担保,不然你就无法出具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材料不全无法减资。
    但有人问说“我不主动通知债权人就好啦,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我选择只公告,而不直接通知,那么债权人自己没看到,没要求我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市场监督管局也给我做了减资是不是就没什么问题了?”
    这依旧有问题,并不是说工商流程走完做完了减资就万事大吉。公司法中对债务人的“通知”和“公告”并不是二选一,而是要求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直接公告而不通知,这就是减资程序中出现瑕疵,导致公司不当减资,那么即使减资了,债权人发现后也可以要求股东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于未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通俗点说就是不当减资后如果公司还不上钱,减资股东要替公司还钱,比如上面1亿减到1万,如果公司还不起钱,减资股东要用自己的资产承担9999万以内的责任。
    所以减资通知债权方和发公告这个事还是要重视起来,不但不能忽略,也不能简单走过场,例如有对方微信、地址都有但不用,就给对方已经销号的号码打电话,然后说自己联系不上;再如自己的债主全国各地都是,但公告仅在本地日报上登载等等,这些都属于程序瑕疵。
    说这些的意思还是提醒各位股东,不要随意的增资减资,要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别把有限公司做成了“无限责任公司”。
    另外也提醒企业在选择合作方时认清对方实际实力,虽然期不当减资你可以追究其股东责任,但如果股东也是个“穷光蛋”,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下面再说下减资的涉税问题。

    毕竟减资是从公司往自己腰包里装钱,难免会想到是否涉及到缴税。
    大部分减资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说大部分,因为不排除一些减资在股东收回投资时不是现金而是一些非货币类资产,比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这就要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等。不过今天我们主要聊的是减资行为本身,那么只有个人所得税。
    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由此可见,自然人股东因减资而收回投资的,应该适用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适用归适用,但并不代表要交税,需要看减资是否导致股东获得了资产,而且取得的资产价值大于原来对应的投资成本。如果没有获得资产,或获得的资产小于原投资的成本,那就没有所得,不产生税额。

    例如企业为了补亏而减资,也就是用未分配利润冲实收资本,那么股东是没有获得资产的,无需缴税也无需申报;再如一注册资本为100万(已实缴)的企业减资50%,减资后各股东比例不变,那么股东A当初投入60万,占比60%,减资仅收到20万,而其对应成本为30万,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0,只申报但无税额。申报是因为41号公告将其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而企业又是资金的支付方,因此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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