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尧讲税: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理解?如何运用?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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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尧讲税
0人赞赏了该文章 78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01日 23:57:46

  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专项附加扣除的理解与运用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就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01

子女教育

  1. 扣除标准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 3 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3)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4)学前教育:子女年满 3 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5)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6)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3. 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02

继续教育

  1. 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 600 元定额扣除。  2. 享受条件  (1)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3)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4)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 2019 年后取得。  3. 扣除方式  (1)本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2)本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 600 元定额扣除。  (3)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4. 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03

大病医疗

  1. 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 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 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 享受条件  (1)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 2020 年才能办理。  3. 扣除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 备查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04

住房贷款利息

  1. 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 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 享受条件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  (3)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开始,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3. 扣除方式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  4. 备查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05

住房租金

  1. 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 500 元。  (2)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 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2. 享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纳税人的配偶在  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  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3. 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4. 备查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06

赡养老人

  1. 扣除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 2 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 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 000 元。  2. 享受条件  (1)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被赡养人年满 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 扣除方式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4. 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作者:马昌尧,企业财税战略实战专家,擅长财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筹划。曾任知名企业财务高管,拥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微信公众号: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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