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答复(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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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21日 0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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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下面我们就选一些我们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魏言税语观点:以前关于应付未付账款何时应并入收入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有的认为应该3年,有的认为5年,但无论是3年,还是5年均无明确的依据。此次北京局的答复,明确告知纳税人,是否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由纳税人自己判断,因为对方的情况纳税人要比税务机关清楚,但是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


北京局的答复,在判断“确实无法偿付”上,明确了“以纳税人为主,以税务机关为辅”的原则,这种判定的原则符合实际情况。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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