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税务总局个税政策应支持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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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3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0月20日 16:38:46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切实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高社会建设水平


总理说,“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可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做法却不支持青年人租房。

如果纳税人在某年份前面几个月租赁住房,后面贷款买了房。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知道税务机关是怎么学习的中文,把理解国发〔2018〕41号时,就要求纳税人不能扣除租赁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他们说,“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我的问题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6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7-12月扣除购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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