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从扣除方式上看,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计算口径和征管规定。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该如何扣除,请和凡人一起学习99号公告吧!
本文共分六篇,分别是,凡人每天一篇与您共学!
(一)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均实行按年计算税额,其扣除限额应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以及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所得,其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在本月内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或者在本纳税年度内的下次(或下月)取得的应税项目所得中继续扣除。
需要注意的以下六个事项:
1.公益捐赠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应在捐赠当月或以后的分类所得中进行,对捐赠发生当月以前取得的分类所得,不应追溯扣除。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5.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6.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案例1:
2020年度,居民个人小王取得下列收入:
(1)在A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
(2)10月,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
(3)投资B公司,3月取得分配2019年度股利30000元。
(4)借款给C公司,9月取得借款利息所得(不考虑增值税)40000元。
2020年7月,小王通过县人民政府公益慈善捐赠20000元。小王按其收入规模和适用税率的情况,捐赠扣除选择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次序,
问题:假定小王2020年度无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小王202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
小王慈善捐赠发生在2020年7月,其2020年3月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追溯扣除捐赠。
该项股利所得应纳税额=30000×20%=6000(元)
9月取得债券利息所得,可扣除公益慈善捐赠。
扣除限额=40000×30%=12000(元),小于捐赠额20000元,应扣除
12000元。
该项所得应纳税=(40000-12000)×20%=5600(元)
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
小王取得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0000×(1-20%)×70%-
60000=65600(元)
扣除限额=65600×30%=1968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额
8000元,应按8000元扣除,小王2020年综合所得应纳税:(65600-8000)×
10%-2520=3240(元)。
居民个人同时发生按30%限额据实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应包含两个方面的选择:
一是扣除所得的先后次序。纳税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二是捐赠扣除的先后次序。对于纳税人一项所得,同时进行限额据实扣除和全额扣除公益捐赠的,其限额据实扣除的公益捐赠应当先行扣除,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再计算扣除全额扣除捐赠。
(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分月(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的次序,依次扣除,直到公益慈善捐赠全部扣除为止。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依次扣除,仍然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案例2: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汤姆2020年在中国境内取得以下应税收入:
2020年5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仅在中国境内A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20000元,当月通过红十字会公益慈善捐赠4700元。
2020年6月将自己的一台高端专业相机租给居民个人小王在境内使用取得租金收入1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2020年7月购买福利彩票中奖所得15000元。
问题:计算汤姆分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非居民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按照收入次序计算并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扣除限额=(20000-5000)×30%=4500(元),实际捐赠4700元,应扣除4500元,扣除后应纳税额=(20000-5000-4500)×10%-210=840(元),待扣除捐赠余额200元
2.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租金收入扣除限额=(1000-800)×30%=60(元),可扣除捐赠余额200元,应扣除60元,扣除后应纳税额=(1000-800-60)*20%=28(元),待扣除捐赠余额140元
3.取得偶然所得扣除限额=15000×30%=4500(元),可扣除捐赠余额140元,应扣除140元,扣除后应纳税额=(15000-140)*20%=2972元
汤姆合计应纳税额=840+28+2972=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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