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号税务公告!正式取消已抄报税证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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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05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1月14日 2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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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已抄报税证明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中的作用变化。随着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全国多地已取消抄报税证明,丢失发票可直接用复印件抵扣入账。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号公告废止了相关旧规定,明确了处理流程。同时,文章还提醒了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并指出了违规作废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可取行为。

已抄报税证明这个东西有啥用?


丢失过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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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一起丢失两联发票开证明这个是必须要求的流程。但是随着发票管理系统升级2.0,发票都是全生命周期展示,发票都是实时的可控可查,出具一个抄报税证明来佐证销售方是否申报纳税这个真的是没有必要了。


最早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京国税函〔2018〕1号通知中明确,正式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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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事项仅仅在北京执行,外地企业和北京纳税人发生丢失发票这种事情,需要抄报税证明,北京税务局还是可以为其出具,二哥还特地在朋友圈问了北京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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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2019年,新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3.0执行,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相比,我们发现,里面关于税务机关证明办理规范里面是有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的规定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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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3.0里面我们发票没有这个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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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3.0落地,全国范围内电子税务局升级,我们还发现升级后系统没有了开具抄报税证明的模块。同时,包括上海、四川等多地12366及税务官方微信都表示不再开具已抄报税证明,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直接用复印件抵扣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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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这样就完事了,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就都心照不宣的用复印件得了。
但是事情并没有想象那么简单,很多财务人或者税务局人员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尚未废除,丢失发票处理不敢不要这个证明。


也正是因为这个事情,购销双方财务经常产生意见分歧,一方说我无法提供这个证明,另一方说我必须要这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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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估计到今天二哥发文还有人在困扰。


如果大家有这种困扰,那你今天看到这个文章就立马舒坦了。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号公告,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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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所以,爱学习的同行们,以后不要再为难同行了,丢失已经开具专票别非让人提供抄报税证明了,拿复印件就行!!!


还有一个提醒大家的,复印件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是盖公章,也不是财务专用章。


丢失发票登报取消了,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抄报税证明也取消了,那下面就是二哥再和大家一起分享的最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吧,以后就按照这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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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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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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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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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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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号公告。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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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这个具体就看各地的征管宽松程度了。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即可。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当然这个证明也并非税务要求,更多的是从核算和企业内部控制的角度要求的,这个各个企业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就不一概而论了。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毕竟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就可以保证,信息是不能篡改的,纸质发票无法就是一个信息载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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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二哥要提醒大家的是,现在丢失发票都好处理,这种情况下大家就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增加自己的风险了,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妙招”,更是不可取。 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财务打死也不接受复印件,非得让销售方重开,销售方也无奈,为了回收货款,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财务说不能重开,要挂失,然后还要罚款之类的,业务一听,咋这多事呢?不就一张发票嘛,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
你还别说,有些会计人员就听进去了,对啊,我为什么不作废啊,当月的我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至于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


然后出现以下“妙招”,其实都是不行的。


妙招1” 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啊。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妙招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作者:谢静,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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