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开完了但政策还没出,那就再写个小专题充数吧。
企业办食堂的形式一般分为“自营”和“外包”两大类。本文自营指的就是场地、家电、炊具、食材、水电等全是由单位直接拥有、出钱购买和支付,人员上有签正式合同的全日制员工,也有小时工和劳务用工。今天就说说其中食材采买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关于自营食堂,问的最多就是食材没有发票所得税前是否能够扣除的问题。
首先食材的购买渠道有很多,常见的有从超市购入、从“蔬菜销售公司”购入以及从菜市场或街边摊贩处购入。下面我们分别说下~ 本文所谓“蔬菜销售公司”指代范围就很广,业务形式上有直接配送到单位的,也有在批发市场设摊点做批发零售,单位去购买自行拉回的;组织架构上有有限责任公司,也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之“蔬菜销售公司”的共同点就都有营业执照,五证合一后自然也都做了税务登记(下文简称“已登记纳税人”)。 销售食材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虽说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批发零售肉蛋蔬菜免增值税,但其仍然属于“应税项目”,只是享受免税优惠。),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8号公告”)要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是没有金额限制的,大到上万,小到1元钱买棵葱,只要是从“已登记纳税人”处购买的就必须以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有人认为“1元钱买葱开发票的要求有点不现实也太严格了”。首先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就好比偷1块钱也是偷,至于立不立案、处不处罚那要另说。 实际工作中还是“看人”~如果我去检查一个企业,偶尔又几块钱的食堂费用没有发票我不会要求企业补税。但如果这个企业经常发生这类情况,累计达到几百、几千甚至上万,那我肯定依据28号公告要企业做调整补税。 作为企业,要从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来衡量。比如一个小型微利企业,全年这类没票的零星食堂支出只有几百块,就算之后被查到要求调整,补税也补不了几块钱的,那么取得票实在麻烦的话可以不要;反之如果感觉承担不起可能出现的补税、滞纳金乃至罚款,甚至不要票就无法管控好自身采购这块的风险,那么该要发票还是要的。 另外如果经常从“蔬菜销售公司”采购食材的话也可以找一家或者几家长期合作,钱款每次一结,但发票可以一个月、一个季度甚至一年汇总一开,这样也减少很多的麻烦。 如果未来“扫码开票”等方便快捷的电子票普开具方式及,解决了开票麻烦的问题,那么从“已登记纳税人”采购货物没发票的问题也就彻底解决了(销方想不开票逃税的除外)。
说完从“登记纳税人”处买菜,那我们从菜市场、路边摊贩等(后文统一简称为“摊贩”)没有启照、没有税务登记的人处购买的食材呢?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结论就是:满足条件的可以不开票,但要取得合规的“收据”。
所谓条件就是销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何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28号文也说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摊贩都没有税务登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无法按固定期限纳税,因此适用按次纳税,加之各地对增值税起征点都取上限,因此摊贩销售货物一次不超过500元免征增值税。 至此我们也就可以得出结论了:从摊贩处购买食材,一次不超过500的可以不要发票,但要开具至少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四项信息的收据,以此“白条”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再次强调,此处“摊贩”指无照个人!从有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处购买则无论多少钱都要开票!比如很多农贸市场的固定摊位上都挂着营业执照,在这种“摊贩”处买食材无论多少钱都是要发票才能扣除的。(但如果不说,谁知道从哪买的....) 又有人问说:我单位如果每天都去同一个摊贩那买食材,虽每次都不超过500元,但一个月下来也有个万八千的,那么每次开个“收据”,税务局认么?
增值税目前没有像个税一样对“次”进行个明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的表述,暂可理解为1日内为一次。那么连续从同一摊贩处分次购进,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依据目前法规的确不能武断的说应该“合并开票,不然不让扣除”,因此单就这个问题来说,我认为可以。 但做企业,税务问题的处理思路应该尽量避免“不确定”导致的“风险”,尤其这种金额不大的业务,而不是“以身试法”。所以真要事实如此,这个摊贩一年下来从单位能取得过十万的收入,不说让他办个体户,就跟他提个要求让他每年汇总去税务局开个票应该不是难事吧~ 至于说摊贩出于信息保护意识,不给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导致收据不合规的情况,参考上面说过的单位从“风控”角度自行取舍~金额小的可以不在乎,金额大的就改改采买方式吧,例如去别的能提供信息的摊贩那买,或去超市等“已登记纳税人”那购买呗~别又嫌弃超市菜不好又贵就行(在超市买菜的人多了,别人都吃得就你单位吃不得?)~ 再补充一句,食堂购买食材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所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普票就好了。 另一个问题,从个人摊贩处购买食材,单位作为支付方是否要作为代扣代缴人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的九个税目有八个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但还有一个不需要,那就是“经营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解释,经营所得并不仅适用于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他个人有经营活动的也适用此税目。 个人摊贩摆摊销售蔬菜的行为恰恰就是经营行为,不能粗暴的理解为是“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是通过财产的增值获利,而摆摊卖菜获利来源于摊贩起早贪黑的进货、运输、搭摊、叫卖等经营行为产生的附加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直接扣减成本后全额20%征税显然不合适(更甭说进菜价代扣代缴方也无从得知)。所以这是典型的“经营所得”,要交税也应由摊贩自行申报纳税,与支付方无关。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