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1-03-19
问题内容:我司承接一般计税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对方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答复时间:2021-03-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建筑企业租用的建筑施工机械如果出租方配有操作人员,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作为分包款项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铁蛋观点:设备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属于“湿租”的,并开具“建筑服务*租赁费”发票,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取得此发票,不得用于差额扣除,毕竟这不是分包款,不论对方按照经营租赁还是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都不影响其不是分包的实质。如果是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取得此发票,铁蛋认为在预缴环节允许其进行分包抵减也无伤大雅,因为并不影响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整体应交的增值税,只不过在预缴环节可以减少一些资金支出。
作者:林久时,上海铁蛋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铁蛋税客”微信公众号创始人,专注建筑财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税风险控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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