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年代久远的资产需要进行处理,这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废旧物资等。
那么,对于不同表现形式的资产,在对外销售处理时,其税率有何差异呢
案例背景
A运输企业,营改增之前购入了一批运输车辆,目前已经达到了报废的条件,公司准备将该批车辆进行报废,可在报废前,发现部分车辆的货箱还能继续使用,因此,就将货箱单独地外进行了销售。
那么,公司将货箱单独对外销售,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公司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有差异的。
1.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当初购进的时候符合抵扣条件);
2.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3.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前取得的,则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后取得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如果公司将本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拆解,变成了废旧物资,则就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差异就很大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