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征收率由3%降至1%/月不超10万元(或季度不超30万)免征增值税/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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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老师说会计
2人赞赏了该文章 28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29日 13:27:57

案例一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五金经营部,增值税属于月报,3月份由于疫情影响,不含税销售额不大,仅仅20万元。


新政前:

3月份应纳增值税=20万元*3%=0.6万元


新政后:

3月份应纳增值税=20万元*1%=0.2万元


参考:

国务院总理2020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国务院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案例二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食品经营部,增值税属于月报,3月份由于疫情影响,不含税销售额不大,仅仅9万元。

3月份应纳增值税=0万元


参考: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三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酒店,增值税属于月报,3月份由于疫情影响,主要以外卖为主,不含税销售额不大,仅仅16万元。

3月份应纳增值税=0万元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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