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税收(十四)生活服务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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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65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29日 20:26:40

疫情期间,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并指出“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以下简称《注释》)。


该《注释》对“生活服务”定义: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当然《注释》还对各项服务作为更具体的例举。比如,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营改增除了生活服务,还有一个现代服务业,而现代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是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税目。比如,物业服务、婚介服务、健康咨询、房屋出租、搬家等,表面上看属于生活服务,但在《注释》所列“生活服务”的子税目中找不到,而在现代服务业的税目中能找到,由于不属于生活服务的范畴,所以也就不在此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内。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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