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疑问
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超出债资比的借款利息支出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一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注意
超出债资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不是绝对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能提供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资料证明,则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限制,也就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
参考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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