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的异常扣税凭证(二)原创
2人赞赏了该文章
446次浏览
编辑于2020年03月27日 22:26:08
以前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的条件有四个: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二是税务机关已责令其限期改正而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三是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且查无下落;四是“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税务机关才能将该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 但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只要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与以前相比其认定条件简单了很多。 对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异常扣税凭证范围。
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赞 2
2人点赞
还没有人点赞,快来当第一个点赞的人吧!
打赏
0人打赏
还没有人打赏,快来当第一个打赏的人吧!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