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的异常扣税凭证(五)走逃失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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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3月27日 22:31:13
由于走逃失联的企业越来越多,在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个《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
该《公告》首先给走逃失联企业界定了一个范围,凡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都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具体来讲,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其次,该《公告》对走逃失联企业的异常扣税凭证界定了一个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凡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该《公告》对异常扣税凭证的认定至今仍然有效。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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