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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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4月17日 11:06:53
昨天,我突然想到这么一个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
张三2019年5月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款是2000万元,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股权初始投资成本是500万元。
可能你以为我要问张三需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其实不然,我是想问张三该缴多少印花税?
大家肯定会说,这太简单了,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啊!
2000万×0.5‰=1万元
可是,大家还记得印花税一个优惠文件吗?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了解这个政策各省都按50%减征了。
所以,我的问题是张三能不能适用这个优惠政策,减征50%呢?
我们可以看到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但张三是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
张三在这个股权转让行为中,不缴纳增值税,他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更不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应该不适用这个优惠。
但是,虽然张三在这个转让行为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张三之前取得劳务报酬缴纳过增值税呢?如果在金三系统中显示他缴过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呢?在这种情形下,他适用这个优惠政策就没有问题。
所以按政策规定来看,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是否可以适用印花税优惠,取决于张三之前是否缴纳过增值税。
同样是自然人,之前有没有缴过增值税,会影响现在是否享受印花税优惠,这样的逻辑,让人觉得有点奇怪。
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文件中强调优惠的前提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为了排除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自然人会不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
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有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规定:“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作为增值税法中的“其他个人”,无论销售额是多少,肯定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自然人命中注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他是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将来的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这样理解,张三作为自然人,同时肯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应享受印花税减征50%的优惠。
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大家会支持哪一种观点呢?
举这样一个例子是想说明,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会有大量类似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哪个是对的,哪个是错的,有时很难区分。所以就会出现同样一个政策,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尽管税务总局不停的出台文件来解释,但不可能覆盖到政策执行中的所有困惑。欢迎大家留言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政策依据。
张三2019年5月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款是2000万元,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股权初始投资成本是500万元。
可能你以为我要问张三需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其实不然,我是想问张三该缴多少印花税?
大家肯定会说,这太简单了,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啊!
2000万×0.5‰=1万元
可是,大家还记得印花税一个优惠文件吗?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了解这个政策各省都按50%减征了。
所以,我的问题是张三能不能适用这个优惠政策,减征50%呢?
我们可以看到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但张三是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呢?
张三在这个股权转让行为中,不缴纳增值税,他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更不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应该不适用这个优惠。
但是,虽然张三在这个转让行为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张三之前取得劳务报酬缴纳过增值税呢?如果在金三系统中显示他缴过增值税,是小规模纳税人呢?在这种情形下,他适用这个优惠政策就没有问题。
所以按政策规定来看,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是否可以适用印花税优惠,取决于张三之前是否缴纳过增值税。
同样是自然人,之前有没有缴过增值税,会影响现在是否享受印花税优惠,这样的逻辑,让人觉得有点奇怪。
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文件中强调优惠的前提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为了排除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自然人会不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
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有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规定:“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作为增值税法中的“其他个人”,无论销售额是多少,肯定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自然人命中注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他是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将来的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这样理解,张三作为自然人,同时肯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应享受印花税减征50%的优惠。
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大家会支持哪一种观点呢?
举这样一个例子是想说明,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会有大量类似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哪个是对的,哪个是错的,有时很难区分。所以就会出现同样一个政策,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尽管税务总局不停的出台文件来解释,但不可能覆盖到政策执行中的所有困惑。欢迎大家留言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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