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报表分析特训营》的答疑群中,有学员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公司不应该确定收入的提前确定,已经发生的费用放到下半年入账。这样做出来的财务报表分析不准确怎么办?”,一起来看看田静老师的解答吧!
案例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对君辉环保(870585)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延迟确认销售收入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君辉环保延迟确认销售收入所涉及的增值税,自滞纳税款之日,需按日加收滞纳金11.47万元。
|
我们都知道,会计做核算的依据是会计准则,而税局稽查的依据是税法,容易引发税会差异的分歧,尤其体现在确认收入的这一问题上。
我们下面来看看,会计与税务对收入确认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一、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销售商品: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供劳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确认收入要
1、 履行了合同的履约义务
2、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 能主导该商品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以此作为判断我们收入和相关成本的一个可靠计量,以上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
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税法方面涉及到两个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二者对收入确认(或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细微差异的,我们需要分别对待,不能相互混淆。
(一)、《增值税法》-确认收入的规定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买方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销售,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商品满180天仍未取得清单,视同销售,为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说劳务,为收取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看完以上的文字条例,我们会发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对于收入确认的要求和标准是不一样的。会计准则当中,对于确认收入的条件范围很大;而税法则反之,对于时间的规定很具体化,并且确认条件的范围很小。
很多财务有个误解:确认收入=开发票=交税
实际上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销售方式为准。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如果符合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是直接收款的方式,那就以合同当中约定的收款时间去确认收入。
做账跟纳税是两条平行线,会计做收入确认不可以恶意地去推演纳税的结果,这是税法的要求;会计做账时间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这两个概念财会人一定要分清楚,否则企业有受处罚的风险!
回归到问题“财务报表分析不准确怎么办?”,由于财务报表要贴近业务真实、精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这样分析起来才能起到作用,所以会计日常要紧跟会计准则来进行做账与核算,而非按照税法做账。
由于税会之间存在不小差异,有的企业分两条线:分别按会计准则与税法出两个版本的财务报表,去服务不同的功能。
以上内容来源于《财务报表分析特训营》中田静老师的答疑!如果你觉得有所收获,想要深入学习这门课程欢迎报名学习:《解码数据--财务报表分析特训营》(点击左侧蓝字可报名)
想要进群学习,可添加学习助理——云小贝~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