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 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低,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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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58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9月06日 09:29:05

问题一


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低,应该怎么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了销售收入,当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是B级,但被人工修改为M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本文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废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因此,若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则适用M级评价;若企业对评价有异议的,可参考上述规定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问题二


前年注册的公司,纳税信用等级如何评?


 

  问:2019年11月注册成立的公司,当月有营业收入,是否可以参加2020年4月份的评价,其他条件都符合时,是否可以评价为B级(而不是M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规定,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云南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t_Jg24sI_8wFqZQ-ph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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