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如何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减半征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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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47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9月18日 09:28:07

自8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在本次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中,消费税申报表变动最大,问题也较多。本文主要分析一下,如何填报附加税费减半征收优惠?



  纳税人提交《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后,方可填写《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表中数据为自动转跳。存在附加税费减免事项的纳税人,需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第4列~第7列填列相关信息。如何填报附加税费减半征收优惠,是近期纳税人咨询的又一热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适用“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的“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勾选“是”,并根据所在省(区、市)具体规定,在第6列“减征比例(%)”填写相应减征数值,系统即可自动带入减征额。

  

举例

  

  B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杭州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本期应纳消费税额1000元。除了“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外,没有其他减免税(费)情况,本期未预缴附加税费。

  

  根据规定,浙江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即B企业应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第1列“计税(费)依据”“消费税税额”填写1000;第2列“税(费)率(%)”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填写“7”、“3”和“2”;第3列“本期应纳税(费)额”按照表中公式分别填写“70”(1000×7%)、“30”(1000×3%)和“20”(1000×2%)。

  

  由于B企业没有其他减免税(费)情况,“本期减免税(费)额”中,第4列“减免性质代码”不填写,第5列“减免税(费)额”填写“0”;“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勾选“是”,第6列“减征比例(%)”填写“50”,第7列“减征额”按照表中公式,即(70-0)×50%、(30-0)×50%和(20-0)×50%,依次填写“35”、“15”和“10”。第8列“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0”。据此,根据公式,第9列“本期应补(退) 税(费)额”分别为70-0-35-0、30-0-15-0和20-0-10-0,即应依次填写“35”、“15”和“10”。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因具体指标改变,不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而无法适用附加税费减征优惠。比如,某企业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若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若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则企业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自不再适用“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所属期起,纳税人应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选择“否”,第6列~第7列不予填写。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应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选择“是”,并对应填写第6列~第7列。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中国税务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63A2juLf611vRM_EMO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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