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企业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A: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Q: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制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A:可以。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Q:如果上游企业未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对于购进的车辆可以直接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吗?
A:不可以。
凡是本企业购进的车辆,不论本企业是生产企业还是经销企业,必须保证上游企业给本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后,本企业才可以向下游开票。
Q: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A: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天津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ZHLvwNr-njS-OvzbcyOmQ
发布于 每天学点财务知识 社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