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采用“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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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3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30日 21:15:01

目前有很多单位为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发放名目繁多的补贴、补助,有现金的,有实物的、有服务类的等等,但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很多同学说他们单位不是直接发放的补贴而是采用发放报销的形式发放的,那么采用发票报销形式真的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吗?可以过到避税的目的吗?

案例1:现金形式发放补贴

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违章等税收违法事实

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签订了合计金额为6.5亿元的购销合同、2.25亿元的借款合同、0.5亿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9.5万元、借款合同印花税1.125万元、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0.5万元;以现金发放交通补贴,未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6万元;另外,还发现该公司支付承包款143万元未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章行为。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追补了少缴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48万元。

案例2:发票报销形式发放补贴

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大型装备制造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税法规定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违法问题。

稽查人员在核查该公司个人所得税时,发现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中高层管理人员,采用定额票据报销的方式发放交通补贴(车补),未并入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6万元;二是对部分员工超过法定标准扣除住房公积金,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遂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66万元,并处以罚款83万元。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单位不论采取现金形式还是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给个人的补贴或补助(免税或不征税特殊情况除外),在实际发放补贴或补助当月并入职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况比如:符合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税;部分地区规定通讯补贴或交通补贴可以定额扣除公务费用;部分地区供暖补贴有优惠政策。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东方税语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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