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与社保: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缴纳多份职工社保费吗?原创
金蝶云社区-法税先锋刘金涛身份
法税先锋刘金涛
12人赞赏了该文章 95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30日 22:45:45

个税与社保: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缴纳多份职工社保费吗?

一、缴纳职工社保费的前提

1、《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6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35号)明确“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

4、小结

构成劳动关系是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前提,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小结

1)一个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2)只要不是对完成其他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是经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拒不改正的,都不违法。

三、缴纳多份社保费的意义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一个劳动者是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成立多个劳动关系,进而缴纳多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关键是这样重复缴纳多份社会保险费,有何意义?

1、预防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法,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赔付。

2、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履行职工社会保障功能的重要手段。依法履行该义务,将面临赔偿职工合法损失和被追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四、相关实务问题

1、可以享受多份退休待遇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五条规定,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即:即使缴纳了多份社保费,退休时只能享受一份退休保险待遇。

2、缴纳了多份社保费怎么办?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3、可以不重复缴纳社保费吗?

在同一社保统筹区(联网区),想同时为一个人缴纳多份社保费,在技术上是实现不了的。比如在北京,A用人单位为张三缴纳了社保费,在社保关系转入B用人单位前,后者是没办法为张三再缴纳一份社保费的。所以,在理论上或法理上,A、B用人单位都应当为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张三缴纳社保费,但在同一社保费统筹区(联网区)是实现不了的。那么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怎么办?鉴于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一直存在,且赔偿金额可能较大,个人建议:直接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没缴纳社保费(含工伤保险费)之赔偿的可能损失。

在非同一社保统筹区(联网区),想同时为一个人缴纳多份社保费,在技术上是没有障碍的。比如,北京A用人单位为张三缴纳了社保费;天津B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为张三缴纳社保费。截止现在,技术上未见有明显障碍。所以,考虑到工伤保险在部分地区不能单独购买,必须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一起购买,所以,个人建议:可以为其在天津购买职工社会保险费。

4、关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问题

其实,大多数成立多个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非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但是,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未见有明文规定。个人认为:可不为其缴纳这些保险,实务中也没办法为其单独只缴纳这些社会保险费。

五、思考

上述部分问题,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的冲突,也存在理论上和实务上的矛盾。前者,如:依法应当缴纳多份社保的不甚合理性;后者,如:单独为部分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可实现性。说明了:社保征收管理上,理念上存在多“怀疑少缴”,少“合理服务”等问题。所以,既需要加大征管和普法宣传,也要考虑企业特殊情况(社保费种部分参保等)如何征管问题。当然,持续地降费率,减轻企业用工负担,是必须的。

 

图标赞 12
12人点赞
还没有人点赞,快来当第一个点赞的人吧!
图标打赏
0人打赏
还没有人打赏,快来当第一个打赏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