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税转股不是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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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4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01日 20:59:02

一转眼已经五年过去了。我们税客沙龙准备推出一期专题《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于是准备将这个老文件拿出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文件应该是一个终结,此后再也没有类似的单形文出台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从此再也不再采用个案的方式处理类似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9号)第一条规定如下:

一、中煤集团投入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股份)的净资产评估增值821,889.32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煤集团的国有资本金

国财税浪子王骏认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也就是中煤集团投入中煤股份的净资产,其中的资产部分,已经发生权属变动,属于对外部处置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等有关规定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其评估增值对应的增值利益归属于资产处置方也就是投资方中煤集团,形成中煤集团的评估增值所得,相应的所得税也应由中煤集团缴纳。正常情况下,这些增值所得应该和中煤集团的整体所得予以合并,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9号单行文的特别之处在于允许对特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对应的部分税款进行特别处理,允许其不征收入库,实行税转股。这部分税转股形成的国有资本金也应在中煤集团层面确认。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为国有资本金,和税款征收入库再由国家以资本金名义投入没有本质区别,不涉及税收优惠。中煤能源集团取得的好处是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不是绝对的税款上的利益。

借:所得税费用(或者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专计国有资本金

税转股的本质就是债转股,我们也可以编制如下的先上交国库,再由国家进行资本投入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或者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专计国有资本金

我们如果将三个虚拟会计分录中的银行存款部分省略,其实就转化为前述的两步会计分录,这就说明其实税转股本身并非绝对的税收优惠。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王骏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37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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