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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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09月03日 20:06:48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蔡秋红
原文链接:http://news.esnai.com/2019/0902/1937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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