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思维导图
1 国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直接用于,具体由各省确定)。
2 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批准,标准面积内)。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免征。
4 财政部法规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5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9 企业改制,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0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2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4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15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6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
17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 事业单位性质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私立医院照章征收)。
19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20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免征契税。
21 事业单位性质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私立医院照章征收)。
22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
23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25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6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免征。
2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8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9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以上文件依据:契税减免税项目总结(2019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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