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三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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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赞赏了该文章 83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9月07日 10:58:13

实际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税前扣除的案例,面对税前扣除中的特殊情况,如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中没规定怎么办?那就一般按级次更高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来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经营租赁合同,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3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100万元。甲公司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乙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乙公司应于每年12月开具发票100万元。每年凭发票扣除100万元。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经营租赁合同,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3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300万元,甲公司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乙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乙公司应于2019年12月开具发票3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2019年取得300万元的发票,也不能一次扣除,应在2019、2020和2021年分3年扣除,每年也只能扣除租赁费100万元。

【案例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经营租赁合同,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3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300万元。

1.甲公司2019、2020年未能取得发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100万租赁费能否在2019、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应于2021年12月开具发票300万元。因此2019、2020年不属于应取得发票的情形,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不能因为无发票而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甲公司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此2019、2020年租赁费可以税前扣除,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租赁费真实性的税前扣除凭证留存备查。

实践中,不可避免的是某些税务机关只认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未规定就不让企业扣除,这时候企业一定要学会与税务机关沟通,用税法文件与税务思维去沟通,若你不敢沟通、不会沟通,那可能就要多缴税了。这里在实践中肯定有争议,争议最终会在税务检查时爆发。当然,若甲公司强势,要求乙公司提前开具发票,也就没有任何争议了!

2.若2021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甲公司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有何补救措施?

乙公司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应于2021年12月开具发票3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6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甲公司应要求乙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前补开发票,只要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若2022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各年度租赁费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7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追补年限从支出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以2020年租赁支出扣除为例:追补年限为2021到2025年,因此,如果2025年12月31日前能够取得补开发票,2020年度租赁费允许追补扣除,此后即便取得补开发票,也不得追补扣除。

3.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甲公司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有何补救措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5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6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以2020年租赁支出扣除为例,甲公司2021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2022年6月1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甲公司能够在60日内取得补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反之,若甲公司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取得补开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即便是在5年追补年限2025年12月31日内取得补开发票,也不得追补扣除。即企业补救措施期限为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5年追补年限较早者。

(本文来源:栾庆忠税缘,作者:栾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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