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政策#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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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年05月04日 14:18:56
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月28日
在我的财务探秘系列文章中,讲到金融工具篇,对利率跳升有明确的介绍,上文主要就是规定了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如何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详见:
【财务探秘系列】一起学习《金融工具》相关知识(第一篇) (kingdee.com)
(五)永续债等类似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1.关于到期日
(1)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和清算的:
→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无义务—权益】
(2)无固定到期日,但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①当该初始期限=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
→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无义务——权益】。
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
→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有义务—负债】
②当该初始期限≠发行方清算日,发行方如不能无条件的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
→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有义务——负债】
2.关于清偿顺序
(1)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
→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无义务——权益】
(2)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看其他情况】
3.关于利率跳升(step-up)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的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三同”)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无义务——权益】
(2)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通常构成间接义务。【有义务——负债】
本文转载自: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
作者:财会〔2019〕2号
原文链接:https://www.casc.org.cn/2019/1230/2037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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