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收入个税计算存在误区,到底什么样才是合乎税法要求?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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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风北
26人赞赏了该文章 3,19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0月08日 15: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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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金融及其他行业中代理制人员佣金收入的个税计算误区,指出其广泛存在于各行业且数量庞大。佣金收入需缴纳个税及增值税等税费,但行业间对免征增值税后的佣金收入是否含税理解不一,导致个税计算差异。文章通过两种计算方法对比,认为在计算展业成本及个税时应考虑增值税影响,即佣金收入始终含税,免税仅是政府优惠措施,而非佣金本身不含税。

今年的7月,在工作中,偶然了解金融行业相当数量公司的代理制人员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存在误区,所以觉得不得不写出来。


本文说的佣金收入个税计算的误区,同样适用于在其他行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对象,同时又是个人所得税应税对象的其他人群。


01


非雇员形式的个人代理制人员不仅存在于保险、证券、银行,而是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人员数量庞大。


在保险、证券、银行行业,存在这样一批人,他们与单位的关系不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而是个人身份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销售证券业务,推广信用卡,称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和信用卡营销员,他们从单位取得的收入也不能称为税法意义上的“工资薪金”,而是佣金收入。


其实个人代理制人员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并不仅仅是存在于保险、证券、银行等,因为用工形式灵活,单位不需要程度固定的成本支出,个人也不会受到太多约束。那么这一群体数量有多少呢?根据保监会官网发布的2017年保险行业运行报告,截至2017年底,保险代理人数达806.94万人;中国证券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1月证券经纪人的数量是9.15万人;通过公开渠道没有查到全国信用卡代理销售人员的数量,自己了解的信息时,某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南京区域中心的信用卡推广人员是近200人,可想而知,全国人数也不会少。这么看,仅在保险、证券、银行行业的代理人员就有近千万人。


02


代理制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收入,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可能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种非雇员提供服务属于劳务范畴,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的计税规定。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涉及到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还有个人所得税,这与工资薪金只涉及个税一个税种差异较大。我们很多人对工资薪金的计算方式比较了解,但由于劳务收入涉及多税种,计算相对复杂,政策理解缺乏权威渠道解释,很多人包括行业内财务人员对这些佣金收入的税费计算都不甚了解。


我也是由于工作交流的关系,了解到保险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之间对于代理人员的涉及到的个税计算存在两种方法,原因竟然是对于增值税的理解不同导致,这种理解差异也会存在于银行人员对于信用卡代理人员的佣金收入税费计算中。


03


简述下佣金收入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增值税及其税费附加。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人,且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所以个人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人,文件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哦,这条是说不管个人销售额是多少,个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又因为,《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各地税率(费率)不同,但三者都是以增值税为基数。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比率一般是3%和2%。


总结下,就是说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代理制信用卡营销员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佣金收入30000元及以下是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


04


重点来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同一个行业不同单位之间采用了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导致税款缴纳不一样,到底哪种才是合乎法规要求的。


1)  关于代理人员取得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关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营销员等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了个文件,这个文件就是《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这个公告关于计算个人所得税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第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同时公告规定,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适用关于展业成本的规定,信用卡营销员不适用展业成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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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内财务人员对这个文件中内容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两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是30000元及以下免征增值税,含税收入就是30900元(30900/(1+3%))及以下免征增值税,那么是不是30900元及以下收入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并以这个基准计算展业成本和个人所得税呢?在行业实务中,有两种做法,分别被相当数量的公司采用。


第一种是缴纳税费之前的佣金收入30900元及以下的,先计算被免征的增值税和不含税收入,然后按照不含税收入减去计算展业成本(因免征增值税,故地方税费为0),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某保险公司应发保险代理人甲佣金29000元,那么税费计算步骤是:

①      计算扣除免征的增值税后的收入:29000/(1+3%)=28155.34元,被免征的增值税是844.66元。

②      以扣除免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减去地方税费和展业成本,:28155.34-0-(28155.34-0)*40%=16893.20元

③      计算个人所得税:16893.20*(1-20%)*20%=2702.91

④      税后收入:某甲应缴纳增值税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0元,个人所得税2702.91元,税后实际取得收入29000-2702.91=26297.09元。

(佣金收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起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种是缴纳税费之前的佣金收入是30900元及以下的,因免征增值税,地方税费附加也为0,故认为该30900元及以下的收入就是计算展业成本的基数,在扣除展业成本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某保险公司应发保险代理人乙佣金29000元,那么税费的计算步骤是:

①      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29000元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增值税是0,认同29000元是不含增值税的。

②      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去地方税费和展业成本:29000-0-(29000-0)*40%=17400元

③      计算个人所得税:17400*(1-20%)*20%=2784.00元

④      税后收入:某甲应缴纳增值税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0元,个人所得税2784元,税后实际取得收入29000-2784=26216元。


以上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导致某保险代理人甲虽然税前的佣金收入一样,但是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取得的收入却不一样。


为什么会产生两种计算方法?我也与行业内不同单位的财务人员做了交流,造成这两种计算方法差异的原因就是在于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45号公告第二条中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的理解存在差异。第一种方法认为任意金额的佣金收入都是含有增值税的,对30000元以下收入免征增值税只是表示对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台优惠措施,政府不要这部分增值税了。但在计算展业成本时、个税时都要考虑这部分增值税的金额影响。第二种方法认为30000元及以下收入因为增值税被免征了,以后也不需要缴纳出去,所以取得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那么计算展业成本、个税时应按照此“不含税收入”进行。


05


听起来似乎都有道理,那么哪个方法更合法合理?答案是第一种。


佣金收入属于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并不是免征对象。只要产生增值税的应税收入都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保险公司在计算应发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包含应缴纳增值税的,保险代理人也不能再向公司要求支付“价外”的增值税税款。如同我们向门口的便利店买东西,定价上就是含有增值税的,店家并没有约定在定价之外向客户收取应缴纳增值税。至于30000元及以下收入免征增值税,是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措施,而不是代理人取得的应发佣金不含增值税。


另外第二种方法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与其认为的依据存在冲突,一是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采用了“税前的佣金收入/(1+3%)”是否大于30000元来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一依据来源于各种税务法规中关于“含税销售额”的表述,比如《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表述“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5号第二条,计算展业成本、个人所得税时,都是依据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该方法认为在税前的佣金收入在30900元及以下时,因为免征了增值税,所以税前的佣金收入在30900元及以下时都是不含增值税的,明显与“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冲突。再看个例子,丁某是某证券公司经纪人,本月税前佣金收入30800元,因为税前佣金收入低于30900元,所以免征增值税,其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计算展业成本为30800*40%=12320元,个人所得税为(30800-12320)*(1-20%)*20%=2956.80元,这里错误地把30800元当成了不含税佣金收入,并以此计算展业成本和个人所得税。

 

你我都在学习的路上。以此金蝶云社区开篇之作,奉献给在财务会计领域和关注个人税费的所有人。




本文独家发布自金蝶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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