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虚开发票 为企业和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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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赞赏了该文章 19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10月19日 16:33:26

发票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商务制度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与改革,使得涉税违法犯罪也变得多样化,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开展了相应的检查活动。点开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看近期税闻要点不难发现,近期全国各地都在严查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虚开发票就是涉税犯罪行为之一,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要避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要了解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如何定罪。

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如何定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虚开发票的危害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对企业和自身负责,我们更应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



转自 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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